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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董(理)事會應辦理事項,於未設董(理)事會之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由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之董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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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