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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理)事會通過,並由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保險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保險業之營運係以謹慎之態度,依據董(理)事會所制定之政策及策略進行,以達成營運獲利、績效之效果及效率。 二、各項交易均經適當之授權。 三、資產受到安全保障。 四、財務與其他紀錄提供可靠、及時、透明、完整、正確與可供驗證之資訊及符合相關規範。 五、管理階層能辨識、評估、管理,及控制營運之風險,並保有適足之資本以因應風險。 六、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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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第二條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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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見,保險業應將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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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