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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1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保險業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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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
保險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
「內部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9條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董(理)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
第10條
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第11條
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總稽核應至少每半…
第12條
總稽核督導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有下列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
第13條
保險業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
第14條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二年以上之保險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
第15條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
第16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一、…
第17條
保險業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第18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
第18-1條
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如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子公司經評估有未予納入…
第19條
保險業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一、查核範圍、綜…
第20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
第22條
保險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
第23條
保險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
←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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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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