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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4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 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保險業應依據法令遵循計畫,設計相關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據以自行評估,其自行評估頻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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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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