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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一 節 通則
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準備金包含依保險商品性質分別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之保險合約負債、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以下簡稱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之金融負債、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之服務合約負債,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前項所稱保險合約負債係剩餘保障負債及已發生理賠負債合計數扣除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本辦法所稱衡量模型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之保費分攤法、變動收費法及非屬前二者之一般衡量模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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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