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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擔保公司債:限以金融機構為保證人之公司債。 二、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Poor's Corp.、Fitch Ratings Lt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三、發行人:指辦理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四、公開發行:指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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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