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者,其購買
第三條及
第四條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最近二期不同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化稅後淨利均為正。
二、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保證人、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發行人,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不得購買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等級未達
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評等標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