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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第4條

保險業核保人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 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 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 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曾任保險業理賠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 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核保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 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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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