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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保險業收取保費,不得有錯價、放佣情事,或以不真實之支出入帳,藉達錯價、放佣之目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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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