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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3條

保險業負責人有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者,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 保險業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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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