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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三、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四、重要直接承保業務保單費率結構之重大變動。 五、重要直接承保業務保單銷售通路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一、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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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