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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保險業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應收款項:係非屬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及再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其他各項應收款,如應收票據及其他應收款。 (一)應收票據: 1.應收之各種票據及催收款項。 2.應收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債權金額衡量。 3.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票據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4.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5.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6.催收款項金額應附註揭露。 (二)其他應收款: 1.係不屬於應收票據之其他應收款項及催收款項。 2.催收款項金額應附註揭露。 三、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四、待出售資產: (一)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保險業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七、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保險業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債務工具投資。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八、避險之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九、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320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其他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其他金融資產,若有備抵損失應以扣除其備抵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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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