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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 第4條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保險業:指招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 二、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或代理契約,依法得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關於前款之業務。 三、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四、公證人: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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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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