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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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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178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至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及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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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74條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174-1條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17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7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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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條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177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
第177-1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第17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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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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