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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88條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 第 三 節 陸空保險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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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空保險」的其他條文
第85條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
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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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運送路線及方法。二、運送人姓名或…
第89條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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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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