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第31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