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1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 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理事會及交付監 事 (會)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