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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第5條

理事主席常川駐社辦公及理事兼任職員領有固定薪津者,視仍得依本辦法 規定受領獎金,但不得再依職員身分受領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之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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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