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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0條

第 四 章 附則
在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信託投資公司,其章程規定或資金之收受及運用有與本規則牴觸者,應於本規則施行後修正調整,並報財政部核備。 前項修正調整之期限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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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9條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規則者,依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3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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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