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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信託公司應切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總經理應與總稽核審慎評估內部控制 制度執行情形,就是否已遵守相關法規及健全經營原則自我評估後出具聲 明書,並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併同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申報之營業報 告書及財務報告等,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託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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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