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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16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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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