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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 第77條
信託法 第77條
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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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的其他條文
第69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第70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第71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前項信託於對公…
第72條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
第73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第74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第75條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第76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
第78條
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第79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
第80條
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
第81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
第82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
第83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
第84條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
第85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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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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