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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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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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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
第47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
第20-1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第20-1條
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
第2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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