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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辦理招生事項,以促進偏遠地區幼兒就近就學機會,保障幼兒就學權益,並協助家長照顧子女。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7-06・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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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人數為限,最高不得逾三十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但書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之限制。 前項餘額,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每班招收人數扣除已招收人數之賸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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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混齡編班之班級,其招收混齡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不受幼照法
第十六條
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混齡編班之班級,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每班得視需要,增置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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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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