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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44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第43條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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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