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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停車場經營業針對保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適度建置空調、消防、防鼠除蟲等保護設備或技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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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