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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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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