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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發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支出。 三、藥害救濟基金支出。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支出。 六、疫苗基金支出。 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二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下列費用: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自付保險費。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二、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支出。 三、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前條第二項第五 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支出。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支出。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支出。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支出。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支出。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疫苗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疫苗採購支出。 二、辦理預防接種各項業務與相關設備購置、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三、辦理預防接種相關之研究調查、訓練及國際合作等支出。 四、委託、補助及獎勵辦理預防接種等支出。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 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 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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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