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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6條

審核小組審查完畢後,除有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應即以決議核定複選名冊。 複選名冊經核定即造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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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