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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9條

實施檢查之工作人員,應於檢查前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檢查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受檢查者。 經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主管機關應告知受檢查者,並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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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