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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8條

民事或家事事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不受民事或家事程序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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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