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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應充分儲備各項防治傳染病之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前項防疫藥品、器材與防護裝備之儲備、調度、通報、屆效處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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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