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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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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60條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入、出國(境)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運輸工具採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損失並不予補償。 二、對輸入或旅客攜帶入國(境)之物品,令輸入者、旅客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對輸出或旅客隨身攜帶出國(境)之物品,準用
第二十三條
及
第二十四條
規定處置。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申報、接受檢疫或輸入之物品,得不經檢疫,逕令其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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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第71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
「檢疫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58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
第59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
← 第59條
看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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