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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業,係指本條例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本辦法所稱之新產品,係指屬前項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範圍內之產品中, 其技術水準超越申請時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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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