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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造具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一份本會人事室存查。 第六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經管人員應造具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各該單位主管核定存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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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