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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2條

本會會議依照本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及委員組織之。 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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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