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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設控管機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與完整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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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