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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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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8條
參加僑保僑生因傷病必須住院時,一律以三等病床為限;如無三等病床, 經承保機構同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病床,即行遷往;如有自行超 等住院者,其超等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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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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