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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罰則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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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12條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13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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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