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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 第15條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15條
第 二 編 藥廠環境衛生、廠房設施與設備 › 第 二 章 廠房與設施
無菌製劑之製造、加工及分裝,應於無菌作業場所行之。 無菌作業場所視情況需要應具備: 一、易清洗消毒之地板、牆壁及天花板。 二、溫度與濕度之控制系統。 三、過濾空氣並保持正壓之高效能空氣過濾系統。 四、工作環境監視系統。 五、使廠房及設備保持無菌狀態之清潔、消毒及其維護系統。 不能於最後過程滅菌之無菌製劑,其無菌作業場所應具備高效能空氣過濾器、使無菌空氣循環之層流裝置、避免工作人員及物品進出影響無菌狀態之設施等,以維持特別高效能之無菌操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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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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