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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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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2條
藥品製造工廠(以下簡稱藥廠)應具左列基本事項: 一、應有適當之建築設施、空間及設備。 二、所有作業均應分別制訂明確之書面作業程序。 三、應有經適當訓練能正確執行任務之作業人員。 四、應使用合於既訂規格及儲存條件之原料、成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 五、所有製程應符合既訂之作業程序,並以明確而易評估之方式記載與保存足以追溯每批成品製造、加工、包裝、儲存、運銷等過程之紀錄,以確保成品數量品質合於既訂規格。 六、成品應有適當之儲存與運銷制度,並建立足以迅速收回已運銷成品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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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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