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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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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45條
第 三 編 藥廠作業規範 › 第 六 章 品質管制
每批成品應予檢驗,以確定其符合最終規格。 不應含有害微生物之產品,必要時應逐批加以適當之有關檢驗。 每批成品與其各有效成分之原料,應抽取代表性之儲備樣品保存,成品儲備樣品之存放條件應與標示者相同;儲備數量應為足供所有規定檢驗所需要之兩倍以上,惟做滅菌檢查與熱原試驗者,其數量另視需要而定。 儲備樣品應保存至該成品之有效期間後一年,免於標示有效期間者,應至少保存至該成品之最後一批出廠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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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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