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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第9條

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 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 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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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定總毒性有機物,指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第3條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列管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第4條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事業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第5條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第6條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第7條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一、水溫:攝…第8條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第10條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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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