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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4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 ppm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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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第3條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第5條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第6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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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