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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1條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十日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海關核備者。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售貨單辦理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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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