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第20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