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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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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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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
← 第3條
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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