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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7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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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