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