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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1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 依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 前二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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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